山西明道电梯有限公司

***、***与被告****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等与****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23民初239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峪口乡西旺村人,住山西省代县城祥瑞家园小区6-6-5号,身份证号:142225************,电话:158XX****XX。 被告:****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108国道代县西关。 被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坤,董事长。 地址:山西省侯马市香邑大街一号。 被告:山西明道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泽州南路255号(丽源国际公寓一座三层1505号)。 原告***与被告****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山西明道电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3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山西运城市*****帝景项目工程。****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通知安排原告去*****帝景项目部6号楼2***装门窗。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山西明道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电梯,2016年12月30日,安装电梯的工作人员拆除了6号楼2单元电梯原有防护栏。因未采取防护措施,原告在搬运门窗中不慎跌入-2层电梯坑内受伤。原告被送到***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于次日转至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治疗。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内固定取出费等共计231960.66元。 被告山西明道电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于2017年已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本案应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虽曾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经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明道电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