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9354号
原告:苏州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9元,由苏州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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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