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81民初1852号
原告:戴顺安,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24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转,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集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C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951923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广灵县,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戴顺安诉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顺安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顺安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1元,减半收取820.5元,由原告戴顺安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雷晓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