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焦作市轩大物资有限公司与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10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轩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民主北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史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嘉豪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初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初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规划二路>
法定代表人:武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星星,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焦作市轩大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轩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电宏泰公司)、原审第三人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节能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现焦作轩大公司代力合节能公司向龙电宏泰公司主张剩余未付合同款,根据力合节能公司与龙电宏泰公司之间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双方对验收款及质保金的付款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故一审法院应就上述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进一步查明,以最终认定力合节能公司是否对龙电宏泰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因此本案应发回重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焦作市轩大物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1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杜卫红
审判员**
审判员邵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耿瑗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