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财保199号
申请人:焦作市轩大物资有限公司,注册地焦作市民主北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史宾。
被申请人: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园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C1112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峰。
焦作市轩大物资有限公司诉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焦作市轩大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 758 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焦作市轩大物资有限公司以提交保险公司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作市轩大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 758 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杨
二O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耿瑞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