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焦作市轩大物资有限公司与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2380号
原告焦作市轩大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大公司)与被告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电宏泰公司)、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京0108民初207号民事判决。轩大公司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京01民终1018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轩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跃杰、被告龙电宏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甜,第三人力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星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轩大公司虽系力合公司的债权人,但其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与力合公司和解并撤回执行申请,却提起本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而在其提起诉讼时,力合公司与龙电宏泰公司虽未结算完毕,但龙电宏泰公司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力合公司在龙电宏泰公司的货款已被查封、冻结,且金额超过轩大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数额。在此情形下,力合公司无权向龙电宏泰公司主张权利,不能认定力合公司怠于行使其债权,故轩大公司亦无权行使代位权。况且,轩大公司系代位力合公司向龙电宏泰公司主张权利,而力合公司提供的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力合公司与龙电宏泰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轩大公司的代位权应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力合公司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应如何确定结算金额,亦应由仲裁机构确定。因此,轩大公司在本案中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20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17)豫0802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为力合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前向轩大公司支付货款18 784 360.38元,若逾期支付需要支付利息。后轩大公司申请执行,执行回部分款项后,与力合公司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执行。 2016年8月15日,龙电宏泰公司与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发电公司)签订《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5、6号机组除尘改造总承包工程承包合同》。 2016年8月,龙电宏泰公司与力合公司签订《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5、6号机组除尘改造总承包工程低低温省煤器技术协议书》。 2016年9月12日,龙电宏泰公司(买方)与力合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5、6号机组除尘改造工程省煤器本体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商务合同》,约定合同设备用于“铁岭电厂#5#6除尘改造”,合同总价为1900万元,单台(套)合价为950万元,合同固定不变价格,预付款:合同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付款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15天内将单台机组合价的10%支付给卖方,发货款:卖方按买方要求制造完成合同货物并具备发运条件后,若需买方人员参加出厂前检验应经检验完成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付款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15天内将单台机组合价的20%支付给卖方,到货款:卖方按买方要求制造完成合同货物并发运至买方项目现场,买方在现场开箱检验合格并收到卖方提交的付款单据经审核无误后15天内将单台机组合价的40%支付给卖方,初步验收款:合同设备初步验收通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付款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将单台机组合价的20%支付给卖方,质量保证金:买方在项目验收后,合格运行一年并通过最终验收,且卖方完成所有合同项下的理赔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付款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将单台机组合价的10%支付给卖方;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如果发生卖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15天内向买方支付,买方也有权从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买方损失,相关款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买方有权从任何一笔付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交货日期:2016年10月25日前;合同设备应在买方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调试完成后进行合同设备的试运行,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如果各项性能保证值在试验中全部达到,买卖双方应在试验结束后,10天内签署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在执行合同中造成烟气除尘系统整体投运延误的,每延误烟气除尘系统接入机组运行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10%违约赔偿金,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与此同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6年11月1日,龙电宏泰公司(买方)与力合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4号锅炉低温省煤器大修低温省煤器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采购低温省煤器设备,合同总价为1 135 000元,预付款:合同生效日期起1一个月内,卖方提交下列文件和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款10%,发货款:卖方设备具备发货条件后,卖方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费20%,到货款:卖方按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运到交货地点,将该批次设备清单、质量验收合格证明、货运单提交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批设备合同设备费30%,验收款: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整体试验运行,达到定额出力连续稳定安全运行168小时,该工程移交买方,经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30%,质保金:合同设备价格的10%是最后一笔付款,该工程移交生产没有质量问题达到1年,且买方已经签发该工程初步验收合格证书后,卖方提交下述和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费10%;交货日期:2016年11月20日前;合同设备应在买方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调试完成后进行合同设备的试运行,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如果各项性能保证值在试验中全部达到,买卖双方应在试验结束后,10天内签署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在执行合同中造成烟气除尘系统整体投运延误的,每延误烟气除尘系统接入机组运行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10%违约赔偿金,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与此同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6年11月20日,龙电宏泰公司与铁岭发电公司签订《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4号锅炉低温省煤器大修承包合同》。 龙电宏泰公司与力合公司两份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6年12月6日,龙电宏泰公司致函力合公司,确认铁岭发电公司#6机组省煤器及其附属设备供货在即,要求力合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开始供货,并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6机组相关所有设备运抵项目现场。 2016年12月9日,力合公司复函称,收到供货通知,由于近期原材料价格大涨且运输成本增加,两项增加100多万元,希望龙电宏泰公司增加相关费用。#6炉要求2017年2月中旬供货,#5炉设备款现只收到40%货款,已提前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再投#6炉资金状况无法达到正常采购要求,势必影响正常生产周期,希望龙电宏泰公司在资金上多支持。 2017年2月22日,龙电宏泰公司致函力合公司,要求#6炉设备于2017年3月15日前全部到货,请力合公司回复设备生产及交货进度时间表。并称#5炉主机已点火,预计2月底投运,要求力合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前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培训和调试指导。 2017年5月16日,龙电宏泰公司致函力合公司称,#5机组低低温省煤器系统于2017年4月17日投入运行,5月2日发现除尘器1A3灰斗下部手孔处出现渗水现象,现场对手孔处进行开启,发现灰斗内部存在大量积水,随后将与之对应的2号烟道低低温省煤器换热模块与系统切除,灰斗水量逐步减少,直至没有。因此判断,2号烟道换热模块有泄漏发生。换热模块烟道内部结构由换热段及膨胀端组成,泄漏只能由此两部分产生。如换热段发生泄漏,管排无法更换;如膨胀端发生泄漏,需停炉后开启膨胀端护板,对泄漏处进行修复。换热模块整体由力合公司生产供货,因此,力合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现阶段#5低低温省煤器2号通道仍未投入运行,后续将对2号烟道换热模块(16块)进行分组打压试验,每组4块,以便确认哪一组发生泄漏,确认后将对泄漏的一组进行系统隔离,投运其余三组。业主方已明确表示停止后续付款,停止工程验收,直至系统修复完成。由此产生的损失及罚款将从5、6号机组采购商务合同中扣除,龙电宏泰公司保留进一步追责的权利。 2017年5月17日,龙电宏泰公司致函力合公司称,#6机低低温省煤器于2017年5月12日投入运行,投运初期发现热媒水部分(凝结水换热器壳程部分)压力过高,无法通过泄压控制,同时发现热媒水压力曲线与凝结水压力曲线变化相同。5月16日,现场对两台换热器的凝结水部分分别切除。切除#2换热器后,热媒水压力恢复正常,初步判断是#2换热器壳程与管程泄漏互通。请力合公司派专人到现场处理,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由此带来的解决费用、工程损失及罚款将从合同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追责的权利。 2017年5月23日,力合公司复函龙电宏泰公司认为,泄漏原因总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省煤器制造过程中焊接处造成的泄漏,一种是省煤器安装过程中因安装问题造成的泄漏。鉴于#5机组在运行中无法对泄漏点进行查看,不能分析确认泄漏原因,因此,待#5机组具有现场查看条件后,双方共同派员进行查看,分析泄漏原因。如是力合公司责任造成,力合公司愿按合同约定接受相应的罚责。 2017年7月13日,龙电宏泰公司与力合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因5、6号机组力合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凝结水换热器换热管断裂、低低温省煤器模块泄漏、定压补水装置无法稳定等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原合同设备不能投入运行,完全不能满足合同要求,鉴于力合公司目前的合同执行能力问题,双方同意选择第三方完成上述问题的修复,由力合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修复合同。力合公司与第三方修复合同的签署,不影响双方原合同的执行。 随后,力合公司、四平市明泽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泽公司)、龙电宏泰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因力合公司提供设备中的凝结水换热器存在换热管断裂、局部换热管与端板焊接处漏水等严重质量问题,力合公司同意由明泽公司完成凝结水换热器的修复,所需费用在原合同中扣除,并由龙电宏泰公司直接支付给明泽公司。 同时,力合公司、杭州科福莱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福莱公司)、龙电宏泰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因力合公司提供设备中的凝结水换热器稳压系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力合公司同意由科福莱公司完成凝结水换热器稳压系统的修复完善,所需费用在原合同中扣除,并由龙电宏泰公司直接支付给科福莱公司。力合公司、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建安公司)、龙电宏泰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因力合公司提供设备中的凝结水换热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力合公司同意由扬州建安公司完成凝结水换热器的维修完善,所需费用在原合同中扣除,并由龙电宏泰公司直接支付给扬州建安公司。 上述三份三方协议签订后,2017年7月12日,力合公司与科福莱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科福莱公司为力合公司提供变频控制柜、高温电磁阀等设备,并负责现场调试及售后服务,合计金额4万元。 力合公司与明泽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签订合同书,约定由明泽公司向力合公司提供凝结水换热器4台,单价85万元,合计340万元,交货期45天。 同年7月,力合公司与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建安公司)签订凝结水换热器维修商务合同,约定由扬州建安公司将5、6号机组低低温系统的4台凝结水换热器进行维修完善及相关管道的拆除及恢复。工期一个月,具体时间依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固定总价为647 116元。 2017年10月20日,明泽公司交付凝结水换热器。 2018年4月27日,铁岭发电公司向龙电宏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提出#5机组低温省煤器运行中发现低省B2烟道漏水,随即停运该烟道省煤器,请龙电宏泰公司派人处理。 2019年3月18日,铁岭发电公司向龙电宏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提出#4机组低温省煤器运行中发现B侧省煤器出现大量漏水现象,要求龙电宏泰公司派人维修并对泄漏原因进行说明。 2019年3月29日,龙电宏泰公司致函力合公司称,#5机组低低温省煤器系统于2017年4月23日投运,运行一个月后发现省煤器换热模块泄漏,力合公司派员进行现场检查及泄漏原因分析,进行堵管处理。处理后低低温省煤器换热模块设备投入运行。2018年12月#5机组省煤器换热模块再次出现泄漏情况,由于机组运行目前无法进行泄漏检查,无法判断5号省煤器换热模块发生多少泄漏。发生泄漏同时#5机组省煤器设备退出运行,严重影响业主单位的烟气排放温度及后续设备的运行参数,同时增加能耗。#4机组低低温省煤器系统于2017年1月投运,同年6月发现换热模块泄漏,同时#4省煤器设备停运。现场对泄漏管排进行堵管处理。2019年3月,该换热模块再次出现大面积泄漏情况,总计15根排管发现漏点,现阶段4号省煤器处于停运状态。上述两项泄漏情况,请力合公司抓紧时间给出有效解决方案,第一时间派人到现场处理。产生的费用和由此带来的损失将从合同款中扣除,如合同额不够扣,保留其他形式进行追索的权利。 2019年3月31日,力合公司复函称,龙电宏泰公司反映的问题力合公司高度重视,已组织技术团队待命,随时按龙电宏泰公司的要求在施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泄漏换热模块进行维修。上述设备如经力合公司技术人员现场勘察及双方确认属存在设计缺陷的不合格产品,力合公司愿承担相关责任。指派袁炜为联系人,沟通及解决事宜均可与其联系。 2019年4月21日,铁岭发电公司向龙电宏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提出#5机组低温省煤器启动前,运行人员对省煤器进行投运前打压试验,发现A2、B2烟道内大量漏水,此状态在机组启动同时,无法投运省煤器系统,请龙电宏泰公司对泄漏进行处理。 2019年10月27日,铁岭发电公司向龙电宏泰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提出#6机组低温省煤器运行中发现除尘器A侧1电场灰斗出现漏水,经排查,省煤器A侧1号2号烟道内部换热模块发生泄漏。由于机组在运行状态无法维修,低温省煤器系统已不具备运行条件,决定将#6机整套低温省煤器系统停运。 2019年11月13日,龙电宏泰公司向力合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提出#5机组低温省煤器于2019年4月21日再次发现泄漏,力合公司收到通知后回复机组运行状态无法检修,导致5号机组省煤器一直未投运。5号发电机组于2019年11月11日停机。龙电宏泰公司第一时间通知力合公司进行漏点检修。由于发电机组运行时间较长,在检修泄漏烟道漏点同时,力合公司应对其他几路烟道进行检查,预防机组启动时泄露状态再次发生。力合公司2019年11月13日安排人员到达现场,对泄漏维修问题进行商讨,由于发电停机时间短暂(计划11月17日机组启动),现要求力合公司立即制定维修方案并安排施工人员到厂,在发电机组启动前完成泄漏修复工作,同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在机组启动同时,省煤器系统同步投运。现阶段6号省煤器也出现泄漏现象。从5、6号省煤器投运至今,接连不断发生泄漏,请力合公司分析泄漏原因,拿出切实可行的根治方案,彻底解决泄漏问题。如力合公司不能及时履行维修义务,龙电宏泰公司将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力合公司承担或从合同款中抵扣。望力合公司慎重对待泄漏问题,由于接连发生泄漏现象,导致业主单位省煤器无法投运,烟气余热无法有效回收,低低温除尘器无法达到正常运行温度,对业主造成极大损失。龙电宏泰公司也因此无法通过设备的性能验收,无法收回验收款项。 2020年5月6日,龙电宏泰公司致函力合公司,表示#5发电机组整套系统即将停运检修,要求力合公司按照停运时间相应安排对#5机组省煤器进行全方位查漏检修,保证#5发电机组启动的同时,省煤器系统一并投运。其他机组省煤器的维修,待相应发电机组大修时另行通知。力合公司收到函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龙电宏泰公司提交书面盖章的检修方案说明,逾期不回复或不提出实质性方案,龙电宏泰公司将自行处理,相关费用由力合公司承担,龙电宏泰公司将从合同款中扣除。 2017年1月19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811民初2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力合公司存款29 114 500元。2017年2月20日,该院向龙电宏泰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力合公司在龙电宏泰公司的货款320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 2017年2月9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305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力合公司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该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龙电宏泰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力合公司在龙电宏泰公司的货款15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 2020年1月7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向龙电宏泰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冻力合公司在龙电宏泰公司货款320万元。
驳回原告焦作市轩大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焦作市轩大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52 106元,由原告焦作市轩大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曲育京 人 民 陪 审 员   王叔洁 人 民 陪 审 员   庞奎玉
书  记  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