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河大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21民初4165号 原告: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大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河大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现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支付了相应款项”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38元,减半收取计38169元,由原告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诉讼费38169元退还原告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