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268号
原告:濮阳砼之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068913738R。住所地:濮阳县五星乡第二棉花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菊花,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濮阳砼之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濮阳砼之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北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砼之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濮阳砼之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田 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娄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