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漳县应急管理局、临漳县某某中学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冀04行终3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书合,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全、赵国玉,邯郸市阳光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漳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政通服务发展中心一楼122室。

法定代表人:武志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亮,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设,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临漳县***中学。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东狄邱村。

法定代表人:侯希臣,校长。

原审第三人:河北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城利民街路西。

法定代表人:郝雷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栋,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北越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临漳县贸易路与招贤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乔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春风。

上诉人牛书合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3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8年5月29日下午2时许,牛书合在位于狄邱中学内建设的狄邱中学学生餐厅、宿舍楼打工乘坐升降机上楼时,升降机钢丝绳断裂,导致升降机坠落致牛书合受伤,送医院治疗。后牛书合向县应急管理局反映、举报。2018年7月14日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向住建局、教体局发送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交办卡”,要求住建局和教体局对群众举报的“位于临漳县农村教师周转房项目工地,发生的施工人员乘坐升降机时,升降机钢丝绳断裂、坠落,一名施工人员受伤,导致腰椎体粉碎性骨折、双脚后跟粉碎性骨折等。”进行调查,并于2018年7月23日前出具书面报告。2018年7月24日教体局出具了“临漳县***狄邱中学学生餐厅、宿舍楼项目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记载“一、成立了由主管副职牵头的事故调查组……。二、项目基本情况:狄邱中学学生餐厅、宿舍楼项目,发包方是临漳县***狄邱中学;中标方是河北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邯郸市中嘉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三、发生经过:1.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5月29日下午2点多。2.地点:狄邱中学学生餐厅、宿舍楼项目施工现场。3.情况叙述:施工方(承包方)项目具体负责人吕利彬。受伤人员牛书合系班组长郭双虎部门雇佣人员。事发当时,牛书合、尚连杰两人违规私自坐料盘上楼,不料钢丝绳突然断裂,牛书合从半空坠落受伤、尚连杰无恙。在场人迅速将其送医院救治。因经济赔偿金额问题,施工方和受伤方双方分歧较大,牛书合家属开始到安监、建设等单位上访。四、调查情况:通过对郭双虎、司青叶两人的现场询问,了解到施工方经理经常讲料盘上面禁止载人,事发当天经理未到现场的情况下牛书合私自携带零东西要求坐料盘上楼,料盘操作员司青叶碍于情面违规让牛书合、尚连杰两人坐料盘车上去以致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老艾的等人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医治。五、调查结果:事故发生系牛书合、尚连杰两人违规坐料盘上楼及料盘操作员司青叶违规允许两人坐料盘上楼、且料盘钢丝绳不符合安全要求所致。六、建议受伤方通过法律诉讼,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七、所采取的措施和建议:1.大力督促施工方主动赔偿,尽快解决问题;2.建立罚款制度,每发现一人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罚施工方100元;3.建议安全管理部门引导事故受伤方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以免影响社会稳定。”县应急管理局给牛书合送达了上述调查报告。牛书合以该调查报告与事实不符,实际施工单位错误,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和调查笔录,诉至法院。另查明,2015年10月12日狄邱中学与利宝公司签订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临漳县***中学农村教师周转房,工程地点:狄邱中学院内。合同工期150天,从2015年10月20日始至2016年4月20日竣工完成。2016年7月6日狄邱中学与越祥公司签订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临漳县***狄邱中学学生餐厅、宿舍楼,工程地点:狄邱中学院内。合同工期130天,从2016年7月20日始至2016年11月30日竣工完成。经现场勘验,狄邱中学学生餐厅、宿舍楼工程位于狄邱中学南段偏西位置。狄邱中学教师周转房位于狄邱中学南段偏东位置。现牛书合认可受伤所处的工程项目位于狄邱中学南段偏西工程。利宝公司承建的狄邱中学教师周转房已竣工并实际使用。另再查明,原告牛书合因不服上述调查报告,一并将被告临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临漳县教育体育局履行法定职责及撤销县教体局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临漳县***狄邱中学学生餐厅、宿舍楼项目事故调查报告”,诉至法院。由于牛书合在该案中以不同的被告,不同的行政行为,提出多项诉讼请求,且经释明牛书合拒绝分别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冀0423行初18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牛书合的起诉。牛书合不服,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14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4行终126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牛书合提起本诉。庭审中,牛书合称其干活的工地只知道吕利彬承建学校项目,但不清楚工程具体项目名称及中标承建公司。

原审认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职责是县级人民政府,且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本案中,牛书合受伤后向县应急管理局反映、举报,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的工作部门,分别向住建局、教体局发送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交办卡”,要求住建局和教体局对牛书合反映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并限期出具书面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将教体局出具的“临漳县***狄邱中学学生餐厅、宿舍楼项目事故调查报告”送达给牛书合,已进行了作为,并非不履行法定职责。牛书合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牛书合诉称该调查报告与事实不符,实际施工单位错误,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和调查笔录,由于证据及调查属过程性事务,县应急管理局将教体局出具的调查报告送达给牛书合并无不妥。牛书合诉称调查报告与事实不符及质证认为事故工程是利宝公司中标承建的教师周转房,所提交证据不足于证明其诉称及质证理由,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牛书合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牛书合上诉称,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申请事项没有进行调查、也未出具调查结论和报告,属于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应依法撤销临漳县教育体育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并作出正确的事故调查报告。上诉人的申请事项属于被上诉人的职责范围,被上诉人应依法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应当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并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请求: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临漳县应急管理局答辩称,其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其局未接到相关部门的批复,没有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原审第三人临漳县***中学未答辩。

原审第三人河北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河北越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分别向住建局和教体局发送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交办卡,并限期出具书面报告,后将事故调查报告送达给了上诉人,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被上诉人未收到相关部门批复,没有进行处罚的事实依据。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牛书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贺延增

审判员  王金良

审判员  田熠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于光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