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3民初2171号
原告:河北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利民街路西。
法定代表人:郝雷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曹魏大道与建安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候夏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海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