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晨曦广告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4民初181号

原告:***,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丛军,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晓羽,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利民街路西。

法定代表人:郝雷雷,该公司经理。

被告:邯郸市邯山区晨曦广告服务部,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74号报社家属院3号院3单元2号。

经营者:**,该服务部负责人。

被告:**,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晨曦广告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文肖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