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市福星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湘1202执245号
怀化市福星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我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本院(2020)湘1202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一、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怀化市福星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68000元,并从2020年6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怀化市福星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怀化市福星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律师费2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71.5元、执行费2420元。申请人书面申请对该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作出的(2020)湘1202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