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3执279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8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39512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56303.36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贵AXXX车辆一台,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56303.3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5558.36元,本院收取执行费745元,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清楚车辆具体信息,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查封。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339567.6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李  红 审  判  员   邓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