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28执145号之二
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甸玉都北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民终228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罗甸玉都北殿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0000.00,承担案件执行费12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甸玉都北殿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以及理财产品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罗甸玉都北殿置业有限公司有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多处房产(商铺),近年来因被执行人外债太多,该房产或抵押贷款或因诉讼被法院查封,本院亦查封部分房产并进行评估拍卖,但因该房产手续不全,评估机构无法进行评估,法院对已查封的房产亦无法进行处置,目前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电话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淋约谈,将执行情况向其释明,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或者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并认同本院对被执行人陆荣华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法定代理人吴仕贵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冉瑞波
审判员 王智本
书记员 饶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