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21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北路(都溪·馨园物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569247833T。
法定代表人:胡靖,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琳,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粟永丽,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丹县城关镇财政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2MA5KEAL1XB。
法定代表人:吕伟强,该公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宏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丹联合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桂1221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丹联合供电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贵州宏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1)向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641277.8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72594.37元(其后利息以641277.83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3日起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向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2554元、保全费3898,执行费9016元。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21执800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证证实:被执行人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类收益、无住房公积金、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无保险类收益等财产。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司法制裁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661570.37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判决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221执8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小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