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罗甸玉都北殿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粟某某,系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甸玉都北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甸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8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民终228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罗甸玉都北殿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标的2121501.30元,执行费236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甸玉都北殿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甸玉都北殿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甸玉都北殿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甸玉都北殿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冉瑞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饶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