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罗甸玉都北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执1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代理人:周某,系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甸玉都北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
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甸玉都北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28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民终2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甸玉都北殿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查封罗甸玉都北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
二、在上述罗甸玉都北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予以查封后,实现抵押权款项,剩余款项优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三、在上述罗甸玉都北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予以查封后,抵押权解除,申请执行人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申请评估拍卖;
四、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3615.00元,由被执行人罗甸玉都北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现申请执行人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暂缓执行本案,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728执12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冉瑞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饶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