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智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5民初1824号
原告:北京**智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8226732K,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街四惠大厦5032-50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564194197J,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达日罕乌拉苏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智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智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智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智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由原告北京**智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