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诚智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智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0185号 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 被告:**,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