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25民初1318号
原告:达州驰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渠江镇山星村(长德商贸物流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560703230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北桥社区琵琶岛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579835065B。
法定代表人:彭家育。
被告: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多宝寺环保局综合楼2单元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7A55A6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谯菊,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炳,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驰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谯斌、谯菊、周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驰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驰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驰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42元,减半收取12371元,由原告达州驰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