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文山市黄河建筑设备租赁站、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601执40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市黄河建筑设备租赁站,注册号:532621600137124,住所地文山市113兵站内。
经营者:**,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昌,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579835065B,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北桥社区望华路琵琶岛33号。
法定代表人:彭家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彭家育,男,汉族,1978年5月25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市。
申请执行人文山市黄河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彭家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云2601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山市黄河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租赁款1059318.89元及赔偿款275245.5元,合计1334564.3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19年1月7日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2019年4月17日到文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3、于2019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彭家育在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800万元)持股比例为95%,采取了冻结措施。
4、2019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通过线上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银行存款2万余元不够供本案执行,于2019年6月28日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文山市黄河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彭家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文山市黄河建筑设备租赁站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