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724民初1470号
原告:***,男,1967年3月5日生,彝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熊正前,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579835065B
法定代表人:胡冬梅
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被告:***,男,1977年5月2日生,彝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被告:雷尔比古,男,1976年10月10日生,彝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被告:丽江市国土整治中心
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2006708753915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国土资源局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雷尔比古、丽江市国土整治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冻结被告丽江市国土整治中心应付给被告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0万元;2.冻结被告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花支行,账号:40×××12)、***(开户行宁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53)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09682.67元。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永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为25301007049900210002365)。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丽江市国土整治中心的应付工程款120万元;
二、冻结被告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文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花支行,账号:40×××12)、***(开户行:宁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53)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09682.67元。
诉讼保全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