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8执25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上海澎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
法定代表人:赵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聚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刘益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崔殿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
法定代表人:赵栓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新建路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榆林聚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榆林泰发祥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最高法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执1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榆林聚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榆林泰发祥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6890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89060.00元和本案执行费367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以(2018)陕08执25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1001********、61001********两个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因冻结期限届满,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以(2018)陕08执257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1001********、61001********两个账户予以续行冻结。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新建路南支行将该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之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又将该案债权转让上海澎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澎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请求变更上海澎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9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9)陕08执异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上海澎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8)陕08执25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19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上海澎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聚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榆林泰发祥矿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开设的账号分别为61001********、61001********账户全部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惠海胜
审判员 惠东东
审判员 李海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常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