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26执恢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军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明珠大道支行账号/卡号806052601421000667内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长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明珠大道支行账号/卡号806052601421000667内的125685.7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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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黄 波
审判员 张文武
审判员 马 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马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