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8执257号
上海澎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榆林聚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榆林***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新建路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榆林聚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榆林***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最高法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执1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榆林聚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榆林***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6890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89060.00元和本案执行费367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榆林聚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榆林***矿业有限公司名下开设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以(2018)陕08执2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榆林聚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榆麻公路北的榆市国用(2011)第369WW号、榆市国用(2011)第369QQ号、榆市国用(2011)第369NN号、榆市国用(2011)第369MM号、榆市国用(2011)第369RR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2018年10月8日以(2018)陕08执25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1001696611052SSS、610016966110525TTT两个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因冻结期限届满,并于2019年9月19日以(2018)陕08执257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榆林***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上述银行账户予以续行冻结。2018年12月20日以(2018)陕08执25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榆林***矿业有限公司名下采矿许可证号为C610000201007111006UUU的采矿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新建路南支行将该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之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又将该案债权转让上海澎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澎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请求变更上海澎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9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9)陕08执异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上海澎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8)陕08执25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19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上海澎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聚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榆林***矿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递交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的《申请书》,并递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申请本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8执25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1月2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