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802执4173号
**、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11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2018)陕0802民初112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工费46756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10元,负担执行费692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42109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款项。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1121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