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26执4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马亚峰,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榆林市绥德县。
被执行人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账号/卡号XX内有存款。现因执行需要,需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账号/卡号XX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只收不付,限额冻结15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