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26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马亚峰,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榆林市绥德县。
被执行人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8)陕0826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亚峰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到期债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亚峰申请撤回本执行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826执4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榆林市隆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