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5财保1098号
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
法定代表人:孙裕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店诗雅广告设计工作室,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西四巷**沿街商铺/div>
法定代表人:孙**。
被申请人:孙**,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住淄博市张店区iv>
被申请人:***,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住淄博市张店区iv>
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店诗雅广告设计工作室、孙**、***民事案由一案,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店诗雅广告设计工作室、孙**、***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店诗雅广告设计工作室、孙**、***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303元,由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