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5财保1019号
申请人:山东赛文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恒大帝景**楼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887545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939092647
法定代表人:孙裕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赛文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赛文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赛文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赛文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于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