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康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康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博盈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44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康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夏家河子村付家沟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博盈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高新项目区(岞山街道东章村)工业一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康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博盈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鲁0704民初447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博盈车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6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要求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博盈车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66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