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康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康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博盈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4473号 申请人:大连康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夏家河子村付家沟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博盈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大连康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博盈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966000元或等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由该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盈车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保全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康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