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4民初27号
原告:山东博盈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高新项目区(岞山街道东章村)工业一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康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夏家河子村付家沟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博盈车桥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康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博盈车桥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盈车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盈车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12元,减半收取计131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博盈车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郝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