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民特109号
申请人:内蒙古新赛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温州商业国际广场五金机电城22号9B09室。
法定代表人:赵秀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军,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0年10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人内蒙古新赛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内蒙古新赛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内蒙古新赛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人内蒙古新赛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内蒙古新赛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艳春
审判员 王 刚
审判员 高宇柔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