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889号
原告:***,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吉林省国土资源开发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云友路华荣泰商务综合体一期5号楼2601号。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国土资源开发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