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1802号之一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吉林省国土资源开发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国土资源开发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5.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20元,由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