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0515号
原告:四川柯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19号仁和春天1栋1单元11楼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5535823548。
法定代表人:袁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武,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秋,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四川柯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菱机电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经审查,2018年5月1日,***(乙方)与柯菱机电公司(甲方)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主要约定: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共2年;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工程部门安装班组长岗位工作。
***任职期间,柯菱机电公司向其下达数份电梯安装任务书,涉及的工程项目施工地点分别有崇州市三郎镇陇海旅游度假区、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镇创新科技园区、泸州市合江县荔城大道、自贡市龙湖领御四期项目工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邻州府·康郡项目工地。
另查明,柯菱机电公司与***纠纷最多的项目工程地为崇州市三郎镇陇海旅游度假区。
本院认为,本案是由电梯安装引发的纠纷,电梯安装系工程的配套设施设备安装,应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案涉电梯安装工程项目系柯菱机电公司承包后将再次分包给***,因此本案应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项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柯菱机电公司在本案中起诉了多个合同标的,应当分案处理,经本院释明,柯菱机电公司不同意拆分起诉,故本着便于案件审理原则,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白晓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极淳
书 记 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