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663号
原告:四川柯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19号仁和春天1栋1单元11楼1105号。
法定代表人:袁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娇,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市炳曹岗。
法定代表人:潘必义。
原告四川柯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柯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柯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书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