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2民初400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勇,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44号至52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陈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雍全平,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垌锶,男,生于1978年2月6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静,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垌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因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简小利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文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