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民初7817号
申请人:南充市顺嘉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工业集中区建材园。
法定代表人:何小平。
被申请人: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44号至52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陈霞。
本院在审理南充市顺嘉高建材有限公司诉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充市顺嘉高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申请人南充市顺嘉高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提供的同等价值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保全金额为400万元。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充市顺嘉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