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顺庆区芦溪镇雍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3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顺庆区芦溪镇雍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芦溪镇雍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杨从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青云,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44号至52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陈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钢,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充市顺庆区芦溪镇雍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雍家沟村委会)与被上诉人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荣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2民初6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雍家沟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百荣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百荣建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四川益友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系依据双方共同提供的资料作出,一审认定上诉人单方委托出具报告不予采信不当。被上诉人请求的是质保金、增加工程量,一审未予审查,而是直接按南充市顺庆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认定工程总造价不当。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扣除10%的质保金,一审判决支付全部工程款不当。南充市顺庆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明确此结论仅作为财政投资控制依据,不作为结算数据,且出具评审报告时工程尚未完工,工程款应以工程完工后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为准。
百荣建设公司答辩称:一审未完全支持我方诉请,我司基于息事宁人才没有上诉。上诉人单方委托四川益友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审核工程造价,一审才未予采纳。该报告做出后,上诉人村支书曾志勇及监理与我司共同核算证明漏报了很多项目,村支书还出具了说明注明漏报项目、数量等,所扣质保金未予退还属实。一审判决金额低于我司实际金额。请求维持原判。
百荣建设公司向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雍家沟村委会将未支付给百荣建设公司质保金、增加工程款共计119067.9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雍家沟村委会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9日,雍家沟村委会向百荣建设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明确经2016年9月26日我方组织招标进行竞争性抓阄,百荣建设公司被明确为我村2016年整村推进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中标单位,中标金额37.5万元。2016年9月30日,百荣建设公司与雍家沟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百荣建设公司承建顺庆区芦溪镇雍家沟2016年整村推进项目(便民路、山坪塘整治、石河堰整治)工程,工程内容为新建便路5公里;整治山坪塘(面积6亩、新建石河堰2处),合同工期2016年10月1日-2016年11月30日,合同金额为37.5万元。工程结算方式为: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评审造价进行结算,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0%,质保金扣工程总价款10%。违约责任约定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百荣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百荣建设公司因工程原因增加工程量,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明确核定增加工程内容为,土方开挖、石方开挖、挖淤泥、回填土石方、路基碾压、钢丝网、植草、便民路工程、二次转运费。百荣建设公司、雍家沟村委会以及监理单位均盖章确认。
2016年11月24日,南充市顺庆区财政局出具南顺财投评(2016)386号评审报告,审核结果为顺庆区芦溪镇雍家沟村2016年整村推进项目,工程送审金额为45.03万元,审定金额为41.86万元。2015年12月5日,百荣建设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雍家沟村委会作为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南充市顺庆区芦溪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后,雍家沟村委会支付337500元工程款后未再支付。2018年5月21日,南充市顺庆区芦溪镇人民政府单方委托四川益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该工程送审金额418619元,核实结算金额为337545元。现百荣建设公司、雍家沟村委会就工程款给付主体以及工程款数额产生分歧,从而引发本案诉讼。
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责任主体;二、工程款结算依据认定;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认定。
关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责任主体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雍家沟村委会应按合同约定向百荣建设公司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雍家沟村委会辩称其并非实际的合同履行相对方,不应由其承担本案付款责任,其辩称系雍家沟村委会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内部资金筹措问题,不能抗辩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故百荣建设公司请求雍家沟村委会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结算价款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方式为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评审造价进行结算,故一审认定芦溪镇雍家沟村2016年整村推进项目建设工程结算金额为财政评审价41.86万元。另南充市顺庆区芦溪镇人民政府单方委托四川益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系雍家沟村委会的单方行为,不予采信。
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评审造价进行结算,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0%,质保金扣工程总价款10%。双方于2015年12月5日共同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百荣建设公司主张雍家沟村委会承担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予以支持,故一审认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9年9月4日,同时按照年利率6%计息至付清时止。
据此,一审对工程款总价认定为418600元,已付款337500元,雍家沟村委会尚应支付百荣建设公司工程款81100元,百荣建设公司向雍家沟村委会主张超出该金额的部分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7条、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南充市顺庆区芦溪镇雍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11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1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41元,由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0.5元、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0.5元。
二审查明,案涉工程2016年10月1日开工,2016年11月30日完工,2016年12月7日通过验收。
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之规定,并结合案涉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评审造价进行结算,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0%,质保金扣工程总价款10%。”内容,双方共同送审后由南充市顺庆区财政局出具的评审报告审核的工程造价41.86万元应为双方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雍家沟村委会主张工程价款应以南充市顺庆区芦溪镇政府委托四川益友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作为结算依据,与案涉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不符。另,案涉工程已通过验收合格达三年多时间,期间雍家沟村委会还于2017年12月28日上报南充市顺庆区芦溪镇政府申请退还百荣建设公司质保金,表明雍家沟村委会向百荣建设公司退还质保金条件已经成就。一审未支持百荣建设公司主张雍家沟村委会支付增加工程量相应工程价款的请求,百荣建设公司未依法提起上诉,二审对此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2元,由上诉人南充市顺庆区芦溪镇雍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龚 莉
审判员 熊 东
审判长 张梓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丝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