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芦溪镇雍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执23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

法定代表人:陈霞。

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芦溪镇雍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芦溪镇雍家沟村div>

法定代表人:杨从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302民初63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顺庆区芦溪镇雍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1、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9月21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芦溪镇雍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3、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委托网格员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居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

4、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5、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本金金额84452.5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已实债权金额78398元,未实现债权本金金额6054.5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涛

审判员  张恒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