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1民初2233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44号至52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陈霞。

原告***与被告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原告***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周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