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1民初2233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44号至52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陈霞。
原告***与被告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原告***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周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