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民终1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19日,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5日,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果城路44号至52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百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