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执31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长沙水杯子直饮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栋5层503房。
法定代表人易显早。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25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104执3157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苏舸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