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水杯子直饮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水杯子直饮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万军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终76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水杯子直饮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栋5层503房。 法定代表人:**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系公司人事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军,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上诉人长沙水杯子直饮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杯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湘0104民初4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杯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书,裁定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水杯子公司的起诉依法审理。2、申请撤销长仲案字(2018)第2503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1、水杯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以水杯子公司就涉案长仲案(2018)第2503号裁决书终局裁决事项向一审法院起诉欠缺法律依据,并作出驳回起诉存在法律程序错误,法律适用不当。水杯子公司认为,水杯子公司在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裁决结果存在争议,水杯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里向一审法院起诉,而且一审法院当时已经受理立案,时隔两个月一审法院才发现此案属于终局裁决,耽误了水杯子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涉案仲裁裁决书的时间,既然该案属于终局裁决,一审法院当时就不应该受理,而且有义务告知水杯子公司的法律程序,如今水杯子公司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却被告知时间已经失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直接导致水杯子公司没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万军辩称:1、水杯子公司的上诉程序有问题。终局裁决只有劳动者才能起诉,用人单位不能起诉。用人单位起诉不合法。2、本案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但是对方没有在三十日之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已经丧失了申请撤销的权利。3、在本案中我是受害者,没有法律常识。水杯子公司在浪费司法资源,恶意的打扰了本人的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增加本人的差旅费。 水杯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水杯子公司无需向万军支付津贴13839.08元和交通补助3229.89元;二、水杯子公司无需向万军支付经济补偿8000元;三、万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长劳人仲案(2018)第2503号裁决书终局裁决:一、水杯子公司支付***贴13839.08元和交通补助3229.89元;二、水杯子公司支付万军经济补偿8000元,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长沙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该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水杯子公司如对该裁决不服,认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水杯子公司就终局裁决事项向本院提起诉讼欠缺法律依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水杯子公司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论辩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水杯子公司的起诉是否正确。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涉案仲裁裁决系终局裁决,水杯子公司如对该裁决不服,认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向本院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但水杯子公司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欠缺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水杯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水杯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林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