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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德创钢管租赁服务部、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民终1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灵江园区祥云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德创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镇府街6号东边第一间。 经营者:***,女,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雅苑街38号2幢1**502室。 上诉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德创钢管租赁服务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23)浙0825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独任审理程序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