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财保23号
上海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转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其财产,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44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支付担保金人民币2532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信银行温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69),冻结金额以人民币844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道广
代书记员 杨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