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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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2执5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伯乐东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82MB18865878。
法定代表人:徐晓斌。
被执行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198号新世纪商务大厦B幢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591770663A。
法定代表人:陈可爱。
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金庭花苑1幢10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511914349。
法定代表人:余斌。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与被执行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8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408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8元、执行费201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进行冻结,但均为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别克牌小型汽车,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进行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截止2021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行款140800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龙湾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函告知,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由其受理破产。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其没有异议,并申请对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82执5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乾
审判员叶孝亮
审判员彭晓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