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驿民初字第4039号
原告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198号新世纪商务大厦B幢8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凌振、董立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明忠